
公房承租權,離婚時怎么處理?
來源:互聯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16-12-23
引言: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應該怎么處理公房承租權?如果屬于夫妻共同擁有權利的,比如一方為承租人,一方為同住人,由一方占有房屋的,應當給予對方必要補償款,下文將詳細介紹。
一、隔斷分開
隔斷分開主要適用于雙方所爭議的房屋使用面積較大,可以分斷隔開的。例如房屋是兩室一廳的,或者有兩間以上房屋的,隔斷分開后,由雙方承租。
二、調換為二
調換為二主要適用于雙方不愿相鄰居住而所爭議的房屋面積又太大,或者房屋結構不宜隔斷的,可以限期由當事人自行調換分開,分別承租。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房管部門應支持。逾期不能調換的,人民法院可視情況裁判。
三、由房地產部門和單位另行解決
由房地產部門和單位另行解決主要適用于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如果有房地產單位或房管部門另行安排一定的住房,現有住房可由一方承租居住。
四、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主要適用上述三種方法均不能解決的,或者一方愿意自行另找的住房的情況。經濟補償的標準,一般可參考租住私房的平均租金標準,以及需租住私房的時間長短綜合考慮。同時,還應考慮對方的收入、子女撫養等情況。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夫妻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2、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可承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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