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動遷征收中居住困難托底后,補償安置利益如何分配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21-06-28
一旦“托底”成功,該戶所得征收補償利益如何分配呢?目前法律及上海市的征收補償政策并無明確規定,參考各法院的判例以供探討按照上海目前的征收補償政策,若被征收房內的戶籍人員無其他房產,或者即使有房但符合居住困難標準的,可以申請托底保障。按照:地塊折算單價X22平米X托底人數與房屋價值補償(三塊磚)相比,若前者較大,則該戶可以享受托底保障,增加保障補貼。 那么,一旦“托底”成功,該戶所得征收補償利益如何分配呢?目前法律及上海市的征收補償政策并無明確規定。 系爭房屋為私房,無房地產權證,僅有土地使用證。該戶符合居住困難戶的補償安置條件,共11人為居住困難戶家庭成員。被征收人可得價值補償款為1,757,603.20元、居住困難戶增加貨幣補貼款為1,146,396.80元,及其他獎勵補貼總計4,139,074.04元。 法院認為:關于房屋征收補償利益資格的認定。居住困難保障補貼系為保證房屋被征收后戶內人員的基本居住權所設并由被征收方經協商后自愿提出,一旦被列為居住困難保障補貼對象則表明被征收戶的全體成員對該對象享有房屋居住權益并在本次征收中應得到相應的補償不持異議而無須再對同住人資格作出認定。本院認定征收協議上確定的居住困難人員共計11人均具備獲取安置補償利益的資格; 關于征收補償利益的分配原則。征收補償利益的分配過程中,基于每個家庭成員的長幼次序、經濟地位、居住條件、戶籍狀況各有不同,故對每一戶的補償利益分配應該結合該戶的實際情況而定,實行絕對地平均分配或顯著失衡地不平均分配都將違反民事活動等價有償、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則。 系爭房屋產權人為臧XX,其于2012年11月26日作為房屋的被征收方與第三人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確認依政府文件決定對系爭房屋進行征收,該戶符合居住困難戶補償安置條件,居住困難人口為原被告六人。通過本次征收可取得房屋價值補償款707052.23元、居住困難補貼款441347.77元。 法院認為:房屋征收補償利益的分配應符合政策與法律規定。據查明的事實與證據,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對原被告之間的爭議作如下認定: 一、關于房屋征收補償利益資格的認定。居住困難保障補貼系為保證房屋被征收后戶內人員的基本居住權所設并由被征收方經協商后自愿提出,一旦被列為居住困難保障補貼對象則表明被征收戶的全體成員對該對象享有房屋居住權益并在本次征收中應得到相應的補償不持異議而無須再對同住人資格作出認定。 現該戶既提出了此項申請,當事人在訴訟中對征收補償協議的效力、所得補償款總額及安置房又未提出異議,故應視為原被告均同意協議所約定的安置方案——該方案當然也包含了居住困難保障補貼條款。在征收補償協議已生效,原告被列為居住困難保障補貼對象的情形下,通過本次征收對其所進行的補償應足以改善其居住困難的現狀,而不僅僅限于對居住困難補貼款一項的分配——換而言之,為解決居住困難,原告有權要求對全部補償利益作公平合理的分割甚至認購相應的配套安置房,故應認定原告具備受安置資格,而被告的受安置資格同理可證。 系爭房屋被征收人、被安置人在具體分配征收補償利益時需考慮被征收房屋的性質和來源,以及被征收人、被安置人在征收安置時的不同身份、實際居住情況等具體因素予以確定。李某武、李某紅、李某英系基于繼承關系被列為被征收人,故應按照繼承關系平均分割被征收房屋相應房屋價值補償部分的利益。居住困難戶增加貨幣補貼款應由被確定為居住困難人口的人員均分。被征收房屋的裝潢補償款、搬家補助費、家用設施移裝補貼、均衡實物安置補貼、按期搬遷獎應由被征收房屋的居住產權人和應被安置的實際居住使用人享有。不予認定建筑面積的材料費補貼應歸實際搭建人所有。首日生效簽約獎、集體簽約獎、按期簽約獎應由享有簽約權的被征收人共享。 律師分析: 根據上述判決可以發現,對于被認定為居住困難戶后的動遷款分配,存在兩種意見:一種認為托底保障人員應拿足“人頭費”;另一種意見認為托底保障人員只應分割增加的保障補貼,而不應分割“三塊磚”部分,且公房和私房的分配存在差別。各法院并未形成確定的標準。 根據《上海高院:房屋征收補償利益分割民事糾紛會議紀要(2020)》6、【房屋使用人的利益保護】當事人是否可以依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被征收人取得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后,應當負責安置房屋使用人”的規定主張其為被安置人并要求分割征收補償利益? 在私有房屋征收中,一般只有房屋產權人才是被安置人。對于房屋實際使用人,除非征收部門將其認定為被安置人,否則不屬于征收補償法律關系主體。而房屋實際使用人基于何種法律關系居住使用被征收房屋,不因征收關系而發生改變,即原房屋居住使用關系平移至安置房屋。 因此,征收補償關系中的被安置人以外的房屋使用人不能主張分割征收補償利益,其居住問題可基于原來法律關系如扶養、贍養等進行主張。 以及71號令關于房屋產權人應負責安置房屋實際使用人的規定。因非產權人的戶籍人員被認定為居困,則其將被征收部門認定為被安置人。 律師建議: 有的被征收房屋內無房戶籍人員較多(以20平米的公房為例,一般6人居困可達到托底保障標準),根據上述判例可以看到,若申請居困成功,則可以分得更大的“蛋糕”,但由此可能會造成承租人、同住人或產權人的份額受影響。若由于家庭內部矛盾,放棄申請居困,則又殊為可惜。若承租人,產權人或簽約代表不提出居困申請, 根據243號文的規定,“居住困難審核申請,應當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提出居住困難審核申請,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可以提出居住困難審核申請。” 因房屋動遷征收涉及析產、繼承以及較多的歷史遺留問題,有的問題并無法律規定,請讀者勿對號入座。征收利益的分配還應考慮房屋來源、每個家庭成員的長幼次序、經濟地位、居住條件、戶籍狀況、對房屋的貢獻等。必要時,咨詢專業的動遷征收律師才是最好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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