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租到期租客不搬走怎么辦?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18-11-16
摘要:房租到期后,如果出租人不同意續租,租客就要搬走。若租客遲遲不搬走,出租人該怎么辦?下面由小編詳細講解。
1、告知其在一個合理期限內(如3天)搬離并交清房款,否則向法院起訴。
2、如在告知期限內未搬離,到法院立案庭起訴,并請求訴前財產保全,由法院查封存在房內的貨物。
3、起訴還房款、遲延給付房款的同期銀行利息、搬離租屋、給付超期租住的租金。
房屋不同于其他的租賃物,在房屋租賃期滿后,出租人不論是收回自用還是準備出租給其他承租人,都得有一定的時間作安排。因而,承租人應當提前決定是否繼續使用,并向出租人提出,以便出租人及時安排。提前向出租人提出的另一個作用是,如果出租人由于各種原因不能再將該房出租給原承租人,承租人也可以及早安排,以免陷入被動局面。
如果承租人未及時提出繼續租用的要求,但在租賃期滿后又未及時遷出承租的房屋,即屬違約行為。這時,承租人除了應當支付逾期使用期間的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如果因這一違約行為給出租人造成經濟損失,而這種損失已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給予賠償。
對于私有出租的房屋,適用于相關法律規定:“如承租人到期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有些出租人在租賃期滿后,并不向承租人提出收回房屋,而繼續向承租人收取房租。這實際上是承諾了租賃期的延長,而不能稱承租人違約。但這種延長的租賃關系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易于產生糾紛。因此,如雙方都愿意續約,應重新辦理租賃備案登記手續,領取房屋租賃備案證明。
如果在房屋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出租人由于某種原因,確需提前收回出租房屋時,應當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如果因出租人提前收回出租房屋而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承租人以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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