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收到錢又被告?!租房避開交付的坑!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20-07-21
李先生將位于本市瑞金路的兩套房屋出租給許先生用于經營民宿。許先生支付了首期租金和押金后,未再支付租金。
為此,李先生將許先生告上法庭。
而庭審中,許先生卻認為李先生根本就沒有交付過房屋,許先生為此還提起了反訴,要求李先生返還租金和保證金。
到底李先生交了房沒有?
如果交付了房屋,為何沒有簽署《房屋交接書》;而如果沒有交付房屋,為何許先生在長達半年的時間中沒有向李先生主張權利?
先看合同約定2019年7月9日,李先生與許先生簽訂了兩套房屋的租賃合同,約定租金每兩個月支付一次,押金為兩個月的租金,簽訂租賃合同后的當日交付房屋。
如果出租方未按約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應按照月租金的5%賠償違約金,逾期超過十日,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張違約金。而如果承租人未按約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按照租金的1%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十日,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簽訂后,許先生分四次付清了兩套房屋的租金和押金。2019年9月10日,許先生應當支付第二期租金,但卻未支付。
雙方對房屋交付各執一詞許先生認為李先生并沒有交付房屋,他的理由是:雙方沒有簽署《房屋交接書》,李先生也不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他交付了房屋。
此外,許先生在一審審理中向法院申請向知名的網絡短租平臺小豬網的運行公司北京快跑科技有限公司調取了“李先生”的注冊賬戶,該賬號顯示在2020年3月22日“李先生”將涉案的兩套房屋在網上掛牌招租。
而李先生認為他交付了房屋,理由是:如果沒有交房,則許先生應當在簽訂合同的第二天就可以提出。但許先生卻在7月11日、16日仍然支付租金。
此外,李先生的朋友顧女士曾在途家網上預定并入住了涉案的一套房屋,當時的聯系人告訴她房子是許先生的。而小豬網上注冊的“李先生”,并非李先生本人注冊,是他人冒用李先生的姓名進行了注冊。
一審法院認為
簽約后,許先生按約支付首期租賃費用,但李先生未予履行交房義務,審理中,雙方均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基于李先生始終未予交付房屋之主要違約情節,僅有許先生就此享有合同解除權,法院對許先生要求解約的反訴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同時,鑒于李先生未予交房且許先生并無違約情節,故一審法院支持了許先生要求返還租金及保證金的反訴請求。
二審法院查明
上海二中院查明,涉案的房屋曾經在途家網上掛牌出租,所以,只要查出是誰在網上掛牌短租就可以印證由何方占有、控制房屋。
為此,上海二中院向途家網的運行公司途家在線公司發去了征詢函。途家在線公司回復法院,當時顧女士入住房屋時,掛牌房屋的聯系人姓名為周某某,而收款人銀行開戶名稱為楊某倪。
此外,上海二中院還查明,在該院審理的另一起案件中,許先生曾在小豬網上登記出租房源,而收款人也是楊某倪。此外,李先生在出租本案所涉兩套房屋的同時,還將本市重慶南路房屋出租給許先生,而楊某倪曾經代替許先生向李先生支付過兩次租金。
但面對法庭的問詢,許先生卻始終堅持認為他并不認識楊某倪。該陳述與法院查明的事實明顯不符。許先生在訴訟中虛假陳述,有違誠信原則。
另查明,李先生于3月14日收回房屋。
二審法院認為
針對許先生提交的“李先生”在小豬網上的注冊信息,上海二中院認為,小豬網并沒有采取實名制注冊,而所謂的出租信息也是李先生確認的3月14日收回房屋之后的出租,并不能證明雙方爭議的階段中房屋的占有情況。
結合上述查明的證據,再結合許先生在約定的交房日期后仍然支付租金而一直未提出異議的事實,可以認定李先生按約交付了房屋,并據此判決許先生未按期支付租金,構成違約,應當承擔支付租金和違約金的法律責任。
法 官 說 法二手房買賣和房屋租賃合同關系中,在簽訂合同之后交付房屋時,應當要簽署《房屋交接書》,列明房屋中的設施和設備,具體包含哪些家電、家具,此外,還應當要結清房屋的水、電、煤氣、有線電視和物業費等費用,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